同樣領76萬配息,他改變買法竟省12萬稅金!高稅族必看債券投資節稅指南

同樣投資2000萬元、配息率3.8%,債券型基金配息需併入綜所稅,但直接投資債券可採10%分離課稅,高所得族群稅負差很多。


鍾先生投資債券型基金已經很多年了,投入金額為2000萬元,每年的配息率約3.8%,配息所得共76萬元(2000萬元×3.8%=76萬元),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,再乘上其本身綜所稅稅率為40%來計算,要繳綜所稅19.6萬元(﹝76萬元-27萬元﹞×40%=19.6萬元)。

後來他改投資債券,殖利率同樣差不多是3.8%,配息所得76萬元。這時他採用分離課稅,也就是76萬元×10%=7.6萬元,不再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計算。同樣的資金,改成投資債券,省稅利益高達12萬元,節省6成的稅金。

什麼是債券型基金?就是由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,投資標的是各式各樣的債券。而債券是由政府、銀行或企業發行的借據。

為什麼兩者要繳的稅差這麼多?首先,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、產品種類多樣化。以往金融商品的課稅範圍,會因其性質或商品包裝方式而不同,因此造成許多投資人的恐慌,不但扭曲金融機構間資源的配置,也連帶影響金融市場發展及國際競爭力。直到2009年4月修正有關金融商品的課稅規定,個人持有債券等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,只要扣繳10%至20%稅款。

基金是國人熱門投資理財工具之一,依照發行公司的不同,可區分為「國內基金」與「國外基金」兩種,而投資兩種的課稅方式也大不同,可別搞錯了!以下介紹國內基金與國外基金的差別。

如何判斷「國內基金」與「國外基金」?


國內基金是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。國外基金則是登記在我國以外地區,大多在有「租稅天堂」之稱的國家註冊,這是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,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。例如:群益印度中小基金,看似投資在海外的印度市場股票,但由於這檔基金的註冊地是在台灣,所以應該歸類在國內基金。

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基金買賣獲利(資本利得)的課稅標準是以「註冊地區」,而非「投資標的」。然而,基金配發利息或股利的課稅標準是以「投資標的」,而非「註冊地區」。

不論個人還是企業買賣基金的損益,皆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,比如基金註冊地為台灣,在國內所產生的損益,由於屬於證券交易所得,自2016年起停止課徵,故免納所得稅;然而,如果是證券交易損失,當然也不准自所得額中減除。

如果基金註冊地為境外,其買賣產生的損益屬於海外所得,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。

至於基金所產生的配息,其持有人不論是個人或企業,所得來源屬境內或境外,均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。另外提醒,台股ETF的配息雖然叫「息」,但仍屬股利,申報每年綜合所得稅時,也要併入計算。

個人購買國內基金,投資標的如果是台灣境內的股票或債券,取得基金配發的股利或利息,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,利息部分若屬於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(所得格式代號5A),可以享受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;但如果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,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,屬海外所得,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。此外,海外利息非屬境內來源所得,不課徵二代健保費。

另外,有些ETF股票型指數基金投資國內標的而分配的收益平準金,由於平準金是拿投資者投入本金之一部份來分配,其非屬所得,因此免課所得稅。

那麼,投資海外債券的利息所得,與出售海外基金的交易損失可不可以互抵?舉例來說,投資海外債券獲配海外利息所得1000萬元,在同一年度也出售海外基金損失500萬元,則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並不能與利息所得互抵,當年度海外所得申報金額為海外利息所得1000萬元。

此外,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民眾申報綜所稅時,若要列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,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,以憑核認,至於每年度扣除額,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。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、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,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餘額,可以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。

而海外財產的交易,損失部分除了不能從其他所得類別的海外所得中扣除外,依法僅能從同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,不得適用3年內盈虧互抵的規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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